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因材料、工艺或制造问题导致性能故障,在保修期内,我们将按本文件规定为客户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等标准售后质保。“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是指产品的安装、使用、维护、保管、运输等符合厂商使用说明要求,并用于合理的预期目的或用途。“影响正常使用”是指产品不能实现其标准性能参数所描述的功能。 质保只适用在客户购买的国家或地区,质保不可以移转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除非在合同说明中另有注明质保可移转)
浙江华感将在本标准服务承诺范围内为您提供规定的保修服务,如果您有超出本标准保修服务承诺的其他服务需求,请选择浙江华感服务网点以及授权维修机构的有偿服务。
本文件授予客户特定的权利,客户可能依法还拥有其他权利。本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会排除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也不会减轻或免除华感对消费者的责任。如客户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用户,则华感为客户提供的质保将不低于法定质保标准。法定质保范围内的质保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定质保范围外的质保及法律允许另行规定的内容,按本文件执行。
在购买产品时,客户应向销售商索取并妥善保管完整填写的销售发票(含产品型号),在客户申请质保服务时,客户可出示清晰、完整、准确的销售发票。如发票内容与产品实际不符、被涂改或无法辨认,视为无效。如客户不能提供有效凭证,则依据华感的系统数据确认产品或部件是否属于质保范围,如确认产品或部件属于质保范围,亦可为客户提供质保服务,但这不作为华感的义务。
经浙江华感售后质保网点及其授权维修机构维修后的产品整机及其部件,继续享有本标准售后质保承诺。如自修复之日起距免费保修期结束不足三个月的,我们承诺将该部件的保修期限延长至自修复之日起三个月止。
1)产品停产后1年内,客户可以签订新的服务合同,并可以选择将未包含在原服务合同内的内容加入到服务合同中。停产1年后,公司将只接受服务合同续签,而不再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2) 对于产品停产前已经签署的硬件维修或更换服务合同,客户最长可以在硬件停产后3年内提出续签,以延长产品的服务年限,但产品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超出产品停产日起最长5年的服务时间。
3) 对于停产后的产品主机操作系统软件/固件,公司将最长提供2年的有偿缺陷修复和提供补丁服务。
4) 对于产品的安全漏洞,公司将提供漏洞修复补丁包。由客户自行下载和修复;如有签订维护或运维合同,以相关合同的约定为准。
5) 公司将对停产后产品提供5年内有偿支持服务,包括:安装指导、技术咨询、故障排查及与客户签署的其他合同服务内容。
6)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硬件维修、备件更换服务(提供同型号设备或不低于原产品功能的备件替代进行服务)。
浙江华感不对存储在其产品中或以其它形式与产品相关的客户数据提供保证,客户需要自己负责对相关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丢失。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退货或换货由产品销售商负责,产品随附物品及包装应一并退还,更换下来的产品或部件归华感所有,而更换后的产品或部件将成为客户的财产。
寄送前,请妥善包装,注意防震,谨慎选择寄送方式和运输商并购买运输保险,浙江华感不承担客户在邮递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1)超出规定的保修期限的;
2)人为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坏,包括非正常环境下使用,不按照说明书使用引起的损坏等;
3)不可抗力(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引起的意外情况;
4)社会性问题(如:动乱、战争、罢工等)引起的服务条件恶化;
5)能量供应中断(如:电力、供水、油料等)引起的服务无法实施;
6)第三方产品、软件、服务或行为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7)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脱色、磨损和消耗,产品可以不间断或无错误地正常运行;
8)附件(如文档,产品附件、安装附件、工具等)、消耗品(如包装箱类、电池或保护膜等随时间推移而耗损的消耗品,除非是因材料或工艺缺陷而发生的故障)、结构件(如防护罩、支架等)发生的故障;
9)不能出示产品有效质保凭证和有效原始购物发票或收据,产品原序列号标签有涂改、替换、撕毁的现象、产品没有序列号或质保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产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10)未按产品随附的说明、操作手册使用产品,或者产品未用于预定功能或环境,浙江华感经证实后确定客户违反操作手册的任何其他情况;
11)产品的齐备性和外观状态不属保证范围,客户应在接受产品时当场检验并对任何不符提出异议。